12.6.1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措施应符合表12.6.1的规定。

表12.6.1  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措施
表12.6.1   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措施

12.6.2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结构防水,应根据含水地层的特性、围岩稳定情况和结构支护形式确定。在无侵蚀性介质、贫水的Ⅰ、Ⅱ级围岩地段的隧道结构拱、墙,宜采用复合式衬砌防水,有条件时底部可采用限排。地下水较多的软弱围岩地段,应采用全封闭式的复合式衬砌全包防水层。
12.6.3 当复合式衬砌夹层防水层选用塑料防水板时,其厚度不宜小于1.5mm,并应在防水板表面设置注浆系统,变形缝部位宜设置分区系统。
12.6.4 防水板与喷射混凝土基层之间应设置缓冲层;平面铺设的防水板上表面应设置刚性或柔性永久保护层。 
12.6.5 防水板注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 注浆系统的环、纵向设置间距,一级设防要求时宜为3m~4m,二级设防要求时宜为4m~5m,顶部宜适当加密;
        2 注浆系统宜靠近施工缝和变形缝等特殊部位设置;
        3 注浆材料宜采用添加适量膨胀剂的水泥浆。
12.6.6 两拱相交节点处应采取防、截、堵等多道防水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