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.4.1 测试前,应将抽样取得的各组分,置于23℃~25℃恒温试验室中调节其状态不少于6h。
K.4.2 在称量试样前,应将试样各组分(包括其容器)置于恒温水浴中30min~60min,然后按配合比分别称量所需的质量。
K.4.3 对易吸湿的或含有挥发性物质的试样,应密封于容器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