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》GB 50153-2008
3.2.1 工程结构设计时,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(危及人的生命、造成经济损失、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)的严重性,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。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.2.1的规定。

表3.2.1  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

表3.2.1    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
注:对重要的结构,其安全等级应取为一级;对一般的结构,
其安全等级宜取为二级;对次要的结构,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三级。

3.3.1 工程结构设计时,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。
《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》GB 50068-2001
1.0.5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.0.5采用。

表1.0.5  设计使用年限分类

表1.0.5   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

1.0.8 建筑结构设计时,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(危及人的生命、造成经济损失、产生社会影响等)的严重性,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。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.0.8的要求。

表1.0.8  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

表1.0.8   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
注:1 对特殊的建筑物,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;
2 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,
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。

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GB 50009-2012
3.1.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。
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》GB 50010-2010
3.1.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,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,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。
《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》JGJ 12-2006
4.1.3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,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。